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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8-09-05 10:04:00  来源:

  一、概述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正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大力加强检察监督体系建设,在拓展监督领域、转变监督方式、改善监督方法、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上寻求突破,做好做强做活检察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内涵丰富,涉及部门行业众多,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迫切需要大力加强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监督数据、发现案源,提高检察监督效率,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实现监督价值,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现状 

  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关键在于知情权,检察机关必须要获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等被监督单位的执法数据,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也在于数据。目前,在法制、管理、技术等方面,检察监督信息化的建设还存在诸多障碍。 

  1、检察监督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目前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体如何履行监督职能并没有权威解释或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制度构建。法学界专家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外延理解不一,存在诸多争议。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监督职能的履行亦存在不小分歧。在检察监督各业务中,尤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业务本身处于探索阶段,法律程序还不完善,工作制度还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导致实践中多有争议、各地做法不一,造成信息化的需求不明,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2、来自司法行政单位的阻力影响信息获取途径 

  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缺乏实施细则,具体操作空间有限,各地在实践中大都依赖于“一把手”协调的结果。虽然各地多制定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也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工作联络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尤其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涉及多元主体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行政执法部门出于自身因素考虑,在阅卷和调查方面未必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接受监督缺乏认识,不愿意接受监督,或是以没有法律依据、文件规定为由,推诿塞责,尤其是涉及到核心业务的处罚数据,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给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没有强制获取信息的依据和能力,信息来源有限,造成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3、专业壁垒影响监督信息获取质量 

  信息是监督的基础,检察监督的效果取决于获取的监督信息,如果无法取得关于监督对象的大量有效信息,那么监督机关权力的触角将无法深入。隔行如隔山,行政行为种类颇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部门和领域也颇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国土管理、医疗卫生、环境污染、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部门。且相关的执法信息散落于各个部门,由各个部门内部掌握,形成信息孤岛,对监督机关来讲,隐蔽性极强。对于庞杂的行政执法信息,检察监督部门凭借一般的法律知识,分散式的、零星的信息获取很难弥补其认知盲点,往往是获取的信息不需要,需要的信息得不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的获取能力十分有限,已然构成监督实现的极大障碍。 

  4、内、外部资源不共享影响信息获取效率 

  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不同的业务条线监督信息存在于各自的业务系统中,相互割裂、数据交换、业务流转不畅,不同的业务系统之间建设标准不一、平台不同、功能各异、连通不畅,数据分散、孤立,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汇聚、整合监督信息,信息不足,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而外部数据交换不通畅影响信息获取效率。公、检、法、司以及行政执法各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上存在较大差距,业务系统都是由各部门独立建设,网络空间相互独立,互不联通,导致各信息平台之间数据交换不畅,不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数据无法进行实时交换,制约多,效率低,数据开放级别低,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检察监督业务需求。 

  5、监督信息应用研判效果不理想 

  随着检察监督职能的加强,检察机关变被动式监督为主动式监督成为必然,海量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录入而来,而从纷繁复杂的原始数据的积累中,由于缺乏统一信息汇总研判的平台,各孤立信息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快速高效地从这些碎片化的数据中提取、挖掘、研判出有价值的线索,为检察监督业务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撑。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从监督个案的数据中,总结提炼共性特征,应用于指导监督工作的拓展深入还不充分。 

  三、加强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1、加强调查研究,健全法律和制度设置 

  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高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完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为一体的检察监督体系,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规范检察监督工作,给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扎实依据,将抽象监督变成可操作性监督,改变长期以来监督工作地位不突出、开展不平衡、监督信息不对称等短板,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实现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共赢。解决了监督信息中知情权获取的制度障碍,才有可能在海量数据的支撑下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督的精准化。 

  2、加强顶层设计,推进信息整合共享 

  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检察机关要主动融入政府信息公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强顶层设计、打通技术壁垒,在网络、资源交换、标准制定上密切跟踪、积极参与,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围绕检察监督业务,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为支撑,关注监督重点数据来源行业,统筹规划,在更高的层面上取得统一数据入口,互联互通。通过建设统一的检察监督信息网平台,通过采用先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将各个检察业务系统有效地整合,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规划,打通各个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壁垒,遏制重复建设,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采取多种措施,拓宽监督数据来源 

  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数据来源,一是扩大和完善两法衔接平台的数据,全面掌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情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是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二是重视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的搜集整理汇总和案件的分析研判上,加强和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的协作、实现数据共享。三是重视对互联网公开数据的搜集工作。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梳理关键敏感信息,从网络、新闻媒体、论坛、微博、微信等公开的渠道发现并获取有效的监督信息。重点监控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4、多措并举,加大检察信息监督数据采集力度 

  根据业务分工,明确界定各部门信息采集和更新权责,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建立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达到数据采集工作种类无遗漏、数据全覆盖目标。理顺和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信息采集分工,形成有序采集的机制,结合业务活动的开展,建立信息更新长效机制,保证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保采集的数据完整、详尽、及时,避免重复采集。进一步梳理检察监督职能范围,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申检察等方面,建立分类清晰的基础数据库、业务主题库、统计数据库、资源共享库。 

  5、建设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 

  完善已建系统,强化已建系统的应用,推动已建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设检察监督数据中心,将已建系统整合到统一平台,支持部门间协同工作。结合检察监督职能范围,对信息数据进行应用需求分析,深入研究数据的使用方式和途径,研发数据应用展示平台,构建快速、动态、高效、系统的信息化监督平台,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效能化。通过建设以数据驱动为中心的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以平台沉淀的数据为基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研判,可以从中抽象出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行为规律,掌握检察监督案件发案的规律、趋势,为业务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