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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室职能方向
2018-09-05 10:07:00  来源:

  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法律监督延伸至乡镇、街道一级的重要站点,但作为派驻机构,检察室的职能并不是像公安机关派出所那样,成为一个独立的“微型检察院”,而应当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属性,也是配合检察职能整体设计的机构。由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基层检察室的工作由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收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层控告申诉接访模式,变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服务基层社会管理的模式。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要在符合司法规律、节约成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下展开。 

  一、基层检察室的职能配置现状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在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以及园区等区域设置的派出机构。随着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得以延伸,在实践探索中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基层检察室是促进检力下沉,加强对基层法律监督,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经过多年的运行,基层检察室充分发挥了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促进基层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基层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先天缺陷,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职能定位不明的困境。 

  检察室的职责范围由于没有具体的刚性规定,所以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设置基层检察室时对职能的规定模糊,从事的工作范围随意性大,有的基层检察室只负责少量法律监督工作,实际上主要靠抽查卷宗,或者临时下基层走访,监督效果较差,而且大多数基层检察室的设置更多是为了给庞大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编制和职数,实际上成了“反贪局侦查科”的角色。而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不再具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基层控告、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等职能不复存在,检察室的职能和影响范围更是大为减少。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检察室在职能减少的情况下,逐渐变为边缘部门,未转隶的办案骨干大多被调回其他业务部门,人员缺少正成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另一难题。 

  从根本上而言,尤其需要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是,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权应当如何配置,这直接关系到派驻基层检察室实际功能的发挥。如今越来越多的基层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与民行监督等方面的部分职能下放,利用基层检察室的优势,扩大监督范围和力度,而相应的保障措施也是是否能够发挥检察室功能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能初探 

  (一)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必要性 

  由于职能定位不明,很多地方的基层检察室没有具体分工,工作机制杂乱。检察室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参与直接办案,对许多实践性的法律问题难以发现,难以发挥检察监督效果,且化解社会矛盾没有法律技能作为依托,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转隶后,似乎与社会的关注点更加脱节,因此基层检察室必须寻找一个工作的“抓手”,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室深入基层、对接司法与社会治理的优势,从而带动工作的开展,而这个抓手就是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基层检察室的核心工作之一。 

  基层检察室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契机,实现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基层,增加覆盖面的效果。基层检察室办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地域性、时效性强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了日常性的工作任务,便于其对侦查和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增强了对本辖区基层派出所、派出法庭的监督刚性,有利于基层检察室就近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方便了基层群众参与诉讼活动。 

  (二)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分析 

  基层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我省实践来看,并非是单纯将检察室与公诉部门合并后分组办案,而是依托检察室平台,将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检察室办理。 

  一是要明确检察室所办案件的类型。根据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份实践来看,基层检察室办理刑事案件多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案情简单、犯罪人员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为主,其目的是为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作用,以教育、警示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效果。 

  二是要确立检察室所办案件的地域限制。分案时要以案件发生地为原则,确定办案检察室。对不在辖区内的案件,或影响范围较大案件,可与本院公诉部门成立临时办案小组共同办理,如此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对辖区环境较为熟悉的优势。 

  三是要确立检察室所办案件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一般可由检察室进行办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轻刑,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等情况,检察室对其告知、讯问等都很方便,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派出院所在地去进行,从而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事诉讼工作效率。 

  三、基层检察室开展民行工作的职能初探 

  (一)基层检察室开展民行工作组织构架 

  检察机关民行工作以往都由民行科负责,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之后,关于基层检察室参与民行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探索法律监督途径的一种新的热点。 

  公益诉讼方面,由于涉及方面广,社会影响大,考虑到办理过程中与基层相关单位接触次数较多,而派驻检察室对基层情况较为熟悉了解,出于便于挖掘案源线索的考虑,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设立共同参与的专业化办案组,发挥基层检察室在案源收集、证据调取、诉后监督方面的优势。 

  行政检察监督方面,江苏省出台规定,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考虑到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社会敏感性和大众关注度高,且基层行政执法站所与派驻检察室联系密切,业务交流较多,为提高监督效率、精准监督,不引起相关行政机关的抵触,比较适合由基层检察室对本辖区环保、国土、城管等单位进行联络,制定稳定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律监督顺利开展。 

  (二)基层检察室民行职能设置必要性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工作,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已呈现两种不同模式的办案途径。民事监督方面,由于主要对接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律师等,案件类型有对生效裁判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所以形式上主要以审查案卷、对照法律法规等业务为主,重在对司法裁判及执行过程、诉讼实体审判方面业务的熟悉和监督,而与基层派驻法庭同步设立的基层检察室,在执行监督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行政监督方面,不仅需要对行政机关各项履职规范和运行模式有深入了解,还要做大量的外出调查工作。在调查方法上,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外调工作类似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具有相当强的调查取证、摸排走访能力,而这也是基层检察室的业务优势,因此,检察机关需要立足司法办案实际,在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方面,发挥基层检察室熟悉基层实际、乡里乡情的优势,创新性、针对性地拓展检察监督业务新的方向。 

结语:由于基层检察室并没有在宪法上正式获得作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基层检察室职能定位应当区别于一级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应在检察机关现有检察权的基础上严格界定适宜下沉的检察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发挥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