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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8-09-05 10:13:00  来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201610月,中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这一改革正式全面启动。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以主体身份和姿态参与改革至关重要。笔者围绕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略供参考。 

  一、转变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 

  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这对出庭公诉的要求大大提高,倒逼公诉人员转变办案思维,弱化口供证据依赖。因此,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仅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而且要从审查办案方式上做出相应改变。首先,要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先导的案件审查模式,要以客观证据审查为中心,强化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固定,养成依据物证、书证、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定案,而非仅依据言词证据等主观证据定案的惯常思维,实现从人证为主到以人证、物证并重的证明方式转变。其次,大力倡导证据亲历性审查,避免一味“坐堂办案”,加强主证复核工作,对关键性证据亲自复核,对疑难案件联合补侦,核实重点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提交法庭的证据效力。第三,牢固树立非法证据排除意识,通过审查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全面筛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在案证据的证明力。强化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注重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否一致,对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对于无法解释说明的,主动予以排除,并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证。 

  二、发挥诉前指导和过滤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案件质量参差不齐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所有案件全部进入庭审程序,案件中的矛盾和问题在庭审中不断呈现,必然会阻碍庭审进程,严重影响诉讼质量和效率。因此,诉前审查至关重要,要通过发挥诉前指导和过滤作用保障办案质量。第一,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案制度,坚持严格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建立健全瑕疵证据补正和转化机制,不随意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保证打击犯罪力度。第二,加强捕诉衔接,强化工作合力。公诉部门前移引导侦查介入节点,配合侦监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提前强化案件证据要求;侦监部门向后延伸取证指导工作,根据公诉、审判要求,列明捕后续侦明细,保障侦查工作的连续性。第三,落实预审查分流机制,把好准入关口,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补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及时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解决矛盾问题,将“病案”有效隔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第四,依法运用起诉裁量权,准确把握适用不起诉的法律条件,有效发挥不起诉制度的“杠杆”作用,对存疑案件和不构成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实行审查起诉案件繁简分流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繁简分流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诉工作的通行做法。检察机关对起诉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一方面实行简案快办,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沟通,确保轻微刑事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审理,对内通过集中受理、简化审结报告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集中起诉;另一方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精细化办理,对事实或者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组织员额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在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制定详细、有针对性的出庭预案,全方位应对庭审,案件判决后认真分析是否存在诉判不一情况,确保办案质量。但是,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是简易程序不“简”,案件繁简分流并不彻底,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在实践中适用比率不高。基层案多人少矛盾长期存在,要让办案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这对于提升基层办案质效作用明显。因此,建议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简化到底,例如受理后一周内可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者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不予派员出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执行到位。 

  四、发挥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 

  庭审实质化意味着庭审对判决将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庭审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参与庭审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一方,应充分利用庭前机制和庭审资源,强化公诉职能履行,力求在庭审中把握主动。第一,发挥庭前会议对庭审实质化的积极作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交换证据材料,协调解决程序性问题,明确庭审重点和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审辩论、举证质证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第二,积极探索“三类人员”出庭工作,增强庭审效果。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重点针对罪与非罪、涉及量刑档次的关键性证据,积极做好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如某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针对被告人及律师对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有异议、涉及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邀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专业知识分析说明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增强了庭审效果,最终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指控得以采纳。第三,积极推进庭审信息化建设。一方面,积极使用多媒体示证,向法庭全方位展示证据,缩短举证时间,提高举证效率;另一方面,借助“智慧检务”建设成果,不断完善“诉讼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利用公诉远程指挥观摩系统指挥庭审,提升庭审效率。 

  五、加强队伍出庭能力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公诉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快速适应改革的新要求,强化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当庭讯问询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出庭应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等能力。一是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员额检察官出庭应诉制度,增强员额检察官自我提升的责任感。二是组织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加强对抗性训练,强化法庭论辩能力培养。三是开展考核庭、示范庭评选活动,开展庭审实质化大比武,发挥“优秀庭审”和“优秀公诉人”的示范带头作用。四是细化庭审预案制作要求,做细做实庭审准备工作。充分研判庭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情况,尤其对于翻供、证据变化等突发情况,善于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五是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特别是无罪意见,支持、配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好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事实、保障被告人权益、防范冤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彼此尊重、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