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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改革后司法警察职能如何正确定位
2018-09-05 10:17:00  来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并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部门,在职权定位上逐渐滞后于检察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应如何定位、如何规范、如何走向专业,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司法警察的定位,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1)法律层面的司法警察定位。《人民警察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却没有对其职权和地位进行具体的划分,而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2)司法解释层面的司法警察定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细化为九项职权。尽管拥有了独立的机构及职权,但是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职权比较狭窄和模糊,并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 

      司法警察职能广泛,各国司法警察的职能不尽相同,大体上主要分为三大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由司法警察负责,如法国、澳门等,但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往往都要接受检察官或法官的领导或指导,根据检察官或法官的指令开展侦查工作,也就是说司法警察只能行使侦查权而没有决定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紧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能规定也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因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职责也随之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务重心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适时调整和转变服务方式。检察改革应整合好现有资源,用好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为改进和强化检察工作发挥更多作用。针对检察工作发展对司法警察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因势利导,大力推进司法警察体制改革,以使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应继续拓展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途径与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随着自侦部门的转隶,新型的“检警一体化”应该得到推广及创新。笔者认为四川省泸州市等地检察院对“检警一体化”的做法,很值得让各地方检察院学习与推广。其实质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让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到侦查中。在目前条件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工作需要,由一名或者若干检察官(其中有一名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组成一个办案组。检察官承担决策层面任务,检察官助理、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层面任务,在检察官指挥下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从而将检察职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进行适度分离。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作出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等,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或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负责寻找涉案当事人、提解、押送、看管、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等,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如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实行三人编组结构,即两名检察官一名司法警察或一名检察官两名司法警察为一个办案小组,共同负责案件的侦办;成都市检察院由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共同组成联合办案组,各司其职,共同侦查案件。在共同侦办案件过程中,书记员负责一些事务性工作,如记录、整理档案、文书送达等,司法警察应该承担起检察活动中具有武装性、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的工作。 

  其次,为确保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防止滥用职权,还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既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二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侦查小组成员的职责、成员之间分工,并将各自权责制度化,用以约束、规范司法行为。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