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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否认)的审讯应对
2018-09-05 10:29:00  来源:

  检察人员办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有的犯罪嫌疑人坚持作无罪辩解,有的在作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上述情况如何应对?区分是狡辩还是合理辩解有时并非易事,这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辨别能力和智慧策略。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翻供,往往是供述犯罪事实后心理发生了变化,是经过思想斗争、权衡利弊的结果。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和对策做一探讨。 

  一、翻供(否认)的心理原因 

  1.顾虑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担负着赡养父母、照顾子女和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的责任。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对自己能否继续履行家庭责任心存担忧,另一方面对法律惩罚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容易产生一种逃避处罚的心理渴望,故而先供后翻,或极力否认实施了犯罪。 

  2.抵触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到打骂、体罚等伤害自尊的待遇,对审讯人员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审讯工作。这种情绪有时延伸至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导致审讯难度增加。如郑某盗窃案中,郑某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称侦查人员对自己有体罚行为,不配合审讯,直接叫板侦查人员“有本事可以把证据拿出来”。 

  3.侥幸心理。依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进行的痛苦与欢乐相比较的结果,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大于其可能遭受的刑罚所带来的痛苦时犯罪人便会选择铤而走险。犯罪人被捕获后其心理仍有一个权衡的过程,即在主动作出有罪供述给其带来的刑罚轻重与顽强抵抗否认犯罪事实能够带来自由可能性大小之间选择。有的犯罪人认为否认犯罪事实能够带来自由,加之害怕监禁之苦的动因会驱使其极力逃避刑罚,否认犯罪事实。 

  4.逆反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与同监室的人进行犯罪经验交流或者“切磋”对抗讯问的技巧,各种对抗讯问的技巧在监室里扩散,相互交叉感染。其中不乏老牌职业犯,这些人因遭受过刑事打击,对犯罪认定和量刑花费了一定功夫钻研,对自身行为的主观认识往往自作聪明。反侦查伎俩的掌握,使得逆反心理持续加重。 

  5.反社会心理。这类人多为惯犯、职业犯等,其思想顽固,情感淡漠,道德感退化或丧失,不易为情所动,外表具有欺骗性,他们认为即使被监禁,也是其犯罪生涯的必然归宿。如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件中,罪犯高承勇在长达十四年的犯罪生涯中作案11起,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高某抱着哪天被抓哪天算的心理连续作案,即使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刑事处罚也在其预料之中。 

  二、讯问的展开 

  讯问之前,检察人员应有重点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成长经历、情感经历、职业经历,家庭情况等,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心理特点。在此基础上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并开展讯问前的铺垫工作。 

  (一)建立信任 

  1.从同情其遭遇切入。对因遭遇贫困、疾病、情感不幸而沦为犯罪嫌疑人的要适当给予同情和宽慰。如在提审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刚进入讯问时审讯人员单刀直入问其是否意识到所收购的金银饰品系赃物或来源可疑,该犯罪嫌疑人明确回答不知道。审讯人员当即转换角度,对症下药,利用先前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及其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从农村乡土人情来往中开销的各种事项说开,又谈到其是否将赚到的钱及时孝敬父母,拉近距离的同时建立了信任。继而了解其对所从事的打金行业时间及经验,该行业有何规定,平时回收物品通常采取什么步骤,逐渐对其主观认识加以固定,为本案的进一步审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得该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很快得以突破。再比如,对有些自称遭受办案民警侮辱的犯罪嫌疑人,应表明检察机关定会查实清楚、决计不会包庇的态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讲清案件事实,意在让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侮辱与讲明犯罪事实二者分开来看,同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亲属转达送衣物的请求,转托犯罪嫌疑人对父母、妻儿的安慰等,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于感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包括尚未掌握的细节。 

  2.从唤醒其价值切入。从犯罪嫌疑人引以为荣,深感自豪的事情出发,打开话题。例如,审讯人员曾提审过一少年盗窃犯,该犯罪嫌疑人辩解所盗窃的手机系其朋友偷后给他使用的,他只知道朋友的绰号,其它一概不知。审讯人员即避免与其正面交锋,转而与其聊起家庭情况,询问其为什么不继续读书,得知他父母早亡因此而不能读书时审讯人员表示很遗憾,并继续询问其学习成绩,该犯罪嫌疑人对获得的一次小小荣誉记忆犹新,言之喜形于色。在他眼中因学习成绩优良而获得的荣誉是最好的褒扬和肯定。随后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展比较顺利。通过重新唤起犯罪嫌疑人对美好事物的回忆,可以激发其回归社会的信心。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可能是企业技术人员,有的有犯罪前科,在改造中参加劳动并担任一定的角色,譬如有的写的一手好字,有的工作技能突出,提审时可依据并围绕这些信息适当扩大其优点,犯罪嫌疑人亦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 

  3.从融入其文化切入。犯罪人员通常有自己的亚文化群体,在这种特定的文化氛围中,各成员对此文化深为认同,其成员解决社会事务有自己特有的方法,并会在此文化指引下乐此不疲地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办案人员讯问时需要针对具体情况主动融入到其文化中,“虚心”求教某些问题的解决方法,讲明自己也有很多事情办不了、不能办,寻求江湖上解决该问题的方法等,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巧妙的引导下会不自觉炫耀自身犯罪技能和经验,建立信任的同时,还可以对其作案的手法有一定了解。 

  (二)给予希望  

  理性的人通常会为自己的命运担忧,对自己的未来有一定的打算或规划,犯罪嫌疑人同样如此,只是在处于自由受到限制、剥夺或将面临刑罚时而不自觉地降低这种关注度,办案人员需要做的就是努力将其提高,讲明利害关系,讲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知晓自身命运的去向虽然不十分明确,但还不至于太糟糕,还有重获自由,重新做人的机会。促使犯罪嫌疑人重新检视自己,顽强抵抗在证据上难以自圆其说,主动交代虽然要接受惩罚,但是相对还有坦白的情节,争取一个好的悔罪态度,未来的生活还是有希望的。 

  (三)提升境界 

  “我是一个聪明人,我很理智且富有爱心,这次错误只是我一时冲动,我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处于羁押状态之下的犯罪嫌疑人与亲戚、朋友相分离,有一种失落感,困惑、孤独,但人性的光辉会使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卑劣,其中不乏对人生的感慨,可谓五味杂陈。检察人员要善于利用此情境升华其人格,譬如,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男子汉应有的“敢作敢当”,“顶天立地”的形象,作为父亲在儿女心中应有的光辉、高大、正直的形象,将其引入一种崇高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下的人是很难容忍自己或他人肮脏的行为和思想。如审讯人员提审一名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谈到其欲成婚的儿子,在摆明道理后即升华其作为父亲在儿子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潜在地在“我是一个卑劣的人,我没有做错事”和“我是一个聪明、正直的人,我做了错事”之间进行心理选择,使讯问得以顺利进行。 

  三、讯问的技巧 

  犯罪嫌疑人的背景经历,作案动机、个人心理并不完全相同,讯问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有时只需要单一的讯问方式就可以顺利获得口供,有时则要靠策略和多种技巧的综合运用,才能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规避审讯的心理有时牢固如一堵墙,有时会脆弱如一张纸,如何“推倒墙”、“捅破纸”,全都依赖于审讯人员对策略、技巧的综合运用能力。这里简要介绍几种讯问方法: 

  1.暗示法。暗示法在于不直接出示已掌握的证据,而是通过模糊的语言表达,审讯人员间的相互配合,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展示对案件胸有成竹、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思想防御的审讯方法。如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其参与传销的犯罪事实。审讯人员在讯问时,由另一审讯人员进入该犯罪嫌疑人所在监室,装作与其他审讯人员交流:“就他不承认了,真能扛得住。”后即转身离开。该犯罪嫌疑人随后很快全部承认参与传销并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问其原因,该犯罪嫌疑人称“我也想了,这么多人都被抓了,我自己不承认大家也会把我供出来”。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经聘请了律师,委托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往往急于被取保候审,可借机开展审讯。如在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负责接客到会所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始终只称其在后期看到服务价格高才怀疑是在卖淫,在尚有多名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李某的主观明知不明确,与其一同接客的刘某的主观明知比其供述得清楚,考虑二人往往一同实施作案,审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审讯中,李某供述其已聘请了律师,审讯人员告知其取保候审至少要如实供述事实,悔罪明显,才有可能减轻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李某即供述了一个细节,上班第二天发现该场所女孩子穿着暴露,怀疑是在卖淫,就和刘某来到店门口,询问刘某,刘某告知其就是卖淫的场所,李某主观明知从事卖淫因此得以认定。 

  2.包围法。包围法也叫外围包抄法,是指从看似与案件不相关的外部信息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讯问工作,随着讯问的深入逐渐收紧口袋,致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其它辩解的空间和可能性,或者突出其前后供述的矛盾点,再以此为基础进行正面交锋的讯问方法。审讯人员在办理一起贩毒案件中,证人供述其向犯罪嫌疑人包某购买了两份毒品,包某仅承认贩卖一份毒品。现有证人提供的向包某两次微信转账各700元的记录,包某在公安机关辩称包某第一个700元是赌资,第二个700元是证人还给其的借款。而证人却称二人平日无借款往来。因此,审讯人员有理由怀疑包某在说谎。提审讯问时,审讯人员首先从包某与该证人社会交往谈起,包某认可与证人平日无往来,包括经济往来。审讯人员再问700元款项的性质,包某称700元是其向证人的借款,审讯人员问其该700元用于何处,包某故作思考后说是在网上买东西了。此时包某已忘记其此前在公安机关的辩解,对700元款项的辩解是借款,但方向完全相反,明显存在矛盾。审讯人员再问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包某回答属实。审讯人员直接将其之前的笔录拿出来,讯问包某为何此前称第二个700元是证人还给包某的钱,而刚才又说是包某向证人的借款。包某不敢直视审讯人员,思考后承认其说谎了,700元系证人还给其的钱,不是毒资,其是怕公安机关将该700元认定为是毒资,所以才说是借款。审讯人员继续问包某,这样回答是不是恰好印证了关于这700元早都有了辩解的准备,包某沉默,审讯人员继续与之建立信任,教育其要敢于担当,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某沉默一会说“我全讲”。包某对该笔犯罪事实详细作了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包围法的运用特点在于划定讯问范围,并逐步缩小,从中寻找矛盾作为突破点,对于出现的多个矛盾还可以尝试以矛盾点打矛盾点。 

  3.敲山震虎法。敲山震虎是指在讯问过程中通过从不同的侧面迂回攻击,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事件、物品等方面,选取片段的方式展开讯问。审讯人员在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只承认容留他人吸毒1次,对于另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拒不承认。李某承认的事实中,被容留吸食毒品的人员系与其一同到案,其他被容留吸毒的人员后续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根据证人证言反馈的情况看,李某另有两笔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但发生的时间相对较久,因此李某的口供就十分重要。为此审讯人员在讯问李某时,根据李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前科情况,严厉的给予了批评,连续讯问为何不能与涉毒的朋友划清界限、改过自新?促使其在心理上正视自己的行为,产生悔改之意,在一番义正辞严的教育之后,李某不再说话。审讯人员抓住时机问还有没有情况没有交代?李某沉思后说还有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之前没有讲出来,随即对另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做了完整的供述,且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四、讯问的忌讳 

  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有一些禁忌,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尽力避免。 

  1.忌讳挖苦、讽刺、轻视。讯问过程实际上融入了侦查犯罪事实、普法教育、再社会化等工作内容,是在建立信任的基础上,在审讯人员主导下进行的有效沟通。因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而挖苦、讽刺甚至谩骂,往往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逆反心理,并持续加重,最后形成不配合审讯、抵触、对抗心理,这等同于关闭了信息来源渠道,从而使审讯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2.忌讳不给予希望。在讯问中,切记不能以“你完蛋了”、“这次你死定了”、“你是肯定没有希望”等带有明显贬损性的言语刺激犯罪嫌疑人,否则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度抵触、对抗心理。在一起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有诈骗行为,审讯人员在讯问中说:“你有盗窃前科还这么能整事,这次你死定了”,犯罪嫌疑人随即反问:“我有盗窃前科怎么了?十年前我不懂事,你是给我注射死还是要枪毙我?”审讯过程随即陷入僵局,在后续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极不配合审讯人员的讯问,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案件定性陷入被动。 

  3.忌讳利益交换。这里的利益交换是指承诺以取保候审、量刑甚至减少作案次数、事实笔数的认定来换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利益交换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而且会给犯罪嫌疑人继续缩小有罪供述范围以及后续刑事诉讼进程埋下隐患。 

4.忌讳不诚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于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诉求、意愿表达要及时予以记录,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要做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表明其有立功的心理,要及时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这对其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家人聘请律师、送衣物、退赔退赃等请求皆属于其合理请求,要及时转达,这也是人性化办案的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辩称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家庭存在困难等意愿,应给其充分的时间表达。切不可以因犯罪嫌疑人动机卑劣,性质恶劣,社会危险性大而“食言”,这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报复”心理,在后续刑事诉讼环节中直接翻供,使案件办理陷入被动。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