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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期计算监督问题
2018-09-25 09:30:00  来源:

  刑期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该期间由刑期起始日和刑期截止日两部分组成并包含如何折抵内容。[i][]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对刑期的计算问题应加以注意。现对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分析,便于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把握。  

  一、起止日的法律依据 

  (一)刑期起始日 

  我国刑法对刑期计算规则没有作出明确和详尽规定,除了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等规定与刑期计算有一点关联外,再无条文约束刑期计算问题。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的起始日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这里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指的是诉讼期间,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时间计算的方法不同,刑期主要依赖刑法约束,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则由刑事诉讼法约束,刑期是从当天起算,不应从判决执行之日的第二天起算,而诉讼期间则从下一个时间单位起算。 

  (二)刑期截止日 

  刑期的截止日期刑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如“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主要以刑期起始日为基础,加上一定的时间,并扣除先行羁押的期限,这个加上的一定时间主要是月和年,月在刑期中是一个很常见的计量单位,一个月到底是多久,是30日还是31日,《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指出了答案: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可见,一个月并非30日还是31日,而是采用本月同日对下月同日的方法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详细,主要是解决2月只有28天或者29天的计算难题,如遇到2月,则实际期限其实不足一个月。《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是对诉讼期间中一个月的计算解释,如上文所述,期间的一个月是从下一个时间单位起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是本月同日对下月同日为一个月;在刑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时,因为刑期是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所以采用本月同日对下月同日前一日为一个月计算。虽然刑法中没有对刑期的一个月进行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期间的一个月进行了规定,刑期可以参照这个计算方法来计算,同时注意两者开始的起始时间计算方法不同。 

  二、前罪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问题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决定刑法执行期限时,如果对前罪已经采取了拘留、逮捕等措施,要将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罚的执行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忽略对前罪先行羁押期限的折抵,造成判决书中刑法执行期限计算错误。要折抵先行羁押期限,首先要确定先行羁押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将依法逮捕或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如果被司法机关抓获、刑事拘留或逮捕了,就应该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羁押期限。[ii][]由于新修订的法律增多,羁押不仅限于刑事拘留、逮捕。 

      (一)刑事拘留、逮捕。拘役、有限徒刑执行以前被先行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管制的,指定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分。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羁押指的是刑事拘留、逮捕这种强制措施,20123月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受到刑事处罚的,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该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917日给山东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中指出,“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1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9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行政拘留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另构成贩毒、运输毒品等犯罪的被告人,先前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因吸毒事实与被定罪量刑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同一性,也不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不存在重复评价、重复惩罚的问题。因此,被告人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四)留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五)传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时价不得超过24小时,实践中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先采用传唤24小时,再移送看守所刑事拘留,传唤的一日也是限制人身自由,也应计算在刑期中。 

  三、刑罚“实报实销” 

  法官对一些罪行较轻的案件进行判决时,其判决的刑期一般大于已羁押的期限,或者等于已羁押的期限。实践中仍然存在羁押期限依附办案期限的情况,致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较长,最终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衡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之前预支刑罚的行为。[iii][]又或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上访、缠访压力导致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通过先行羁押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利益相关方。 

  刑罚“实报实销”最为复杂,是整个诉讼过程下的产物,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进一步推进刑事和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慢慢减少刑罚“实报实销”的现象。  

  

  

  

  编辑:杜艳